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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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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居家托育服務訪視輔導時配戴微型攝影機之規劃,查現行衛福部訪視工作指引,僅規定兒童身上出現傷痕或傷勢時應多角度拍照存證,且此類訪查並未事前預約,如需持續一段時間對收托兒童、居家托育人員及所處居家環境等進行攝錄,建議依個資法第5條之比例原則規定慎酌,並確認相關作業流程及監督措施是否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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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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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檢察機關基於查察農會賄選等刑事偵查之特定目的,執行刑事訴訟法第228條以下所定法定職務所必要,調查局、警察局等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第231條協助檢察官或受檢察官指揮偵查犯罪,而蒐集相關個人資料,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所稱「執行法定職務」。惟應注意個資法第5條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規定。
二、公務機關為協助檢警調機關偵辦犯罪之需要而提供該等個人資料,固可認為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2款「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惟仍應注意前述個資法第5條比例原則之規定,提供之範圍應依檢警調機關偵辦案件必要範圍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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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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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關於地政機關為強化獨居長者不動產安全防護機制,擬請社政機關提供獨居長者列冊資料供地政事務所列為示警名單,宜先釐清地政事務所基於事前防範獨居長者不動產遭受詐騙之特定目的所為之示警、確認真意、啟動關懷等行為,是否係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又社政機關提供獨居長者列冊資料,構成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是否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3款或第4款規定事由,宜依具體個案情形認定之,尚難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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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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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關於文化部所成立檢舉黃牛專區,如另外請各該地方政府於檢舉專區後臺填報受處分人資料供其他地方政府審酌加重裁處時,是否屬原裁處機關執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第2項所定裁罰權限而利用受處分人資料之職務目的必要範圍?非無疑義。如構成特定目的外之利用,須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各款規定事由之一,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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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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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自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可知,修復式司法強調參與者之主體性及尊重其自主意願,如僅有被告或受刑人一方提出轉介修復之聲請時,為確認犯罪被害人一方之參與意願,應詢問犯罪被害人意見;為避免造成二度傷害,應特別注意犯罪被害人之情緒反應,慎選詢問時機、場合及方式;必要時,得委由適當之人詢問(如保護機構或修復促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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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3.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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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若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或其他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所定職務亦無從認定有蒐集投標廠商之「實質受益人」資訊之必要,則尚難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另若招標機關係以個資法第15條第2款「經當事人同意」作為其合法事由時,應注意踐行法定應告知事項,使當事人得充分瞭解個人資料之後續利用,並不得因當事人拒絕提供而對其有不利之影響,始符合個資法及其施行細則等規定。
二、投標廠商與實質受益人之間應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依個資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投標廠商原則上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該等個人資料。故投標廠商若將實質受益人之個人資料提供給招標機關,則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如是以「經當事人(即實質受益人本人)同意」作為於特定目的外利用之事由,投標廠商應明確告知當事人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由當事人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始符合個資法第7條第2項及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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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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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規劃建立「非法棄置智慧圍籬系統」,使用eTag追蹤大型清運機具,應先釐清eTag是否屬於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的即時追蹤系統,以及是否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規格,並應考慮清運業者是否亦可能透過干擾或不安裝等方式規避追蹤,致生與GPS裝置相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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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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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海巡機關為執行查緝走私及其他犯罪調查等法定職務,規劃依「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以逐案查詢方式介接警政署車牌辨識系統,在符合比例原則之前提下,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該系統錄得之相關資訊,始屬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至於警政署依同辦法相關規定,得考量依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1款提供介接車牌辨識系統,於必要範圍內分享有關之犯罪情報及資料,核屬特定目的外利用限制之解除。至於該辦法有無規定警政署應提供介接之義務,建請洽詢辦法主管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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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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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基於行政裁罰之特定目的,於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3條第3項及行政程序法第40條、96條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勞工本人或第三人蒐集取得勞工個人資料,雖符合上開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 惟若請勞保局提供上開個人資料,屬特定目的外利用,須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所列各款。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2款規定之「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係指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益,且以必要者為限,然依個資法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僅係限制利用之解除,然此並非等同課予勞保局對外提供之法定義務,能否拒絕提供,尚須視其他行政法規有無特別規定,個資法對此並無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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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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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高檢署如基於「犯罪預防、刑事偵查」特定目的,執行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查緝毒品之法定職務蒐集APIS個人資料,尚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惟仍應注意個資法第5條所揭示之比例原則。
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8條規定建置APIS係為強化國境安全管理,倘將該系統蒐集之個人資料提供予高檢署查緝毒品犯罪,應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如能達到防制毒品危害,固可認為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2款之規定,惟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之規定,避免提供之個人資料逾越必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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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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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依職業訓練法第6章技能檢定、發證及認證之規定,於執行技能檢定相關事項之必要範圍內,基於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技術士之個人資料,尚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及第16條本文規定。
二、倘擬於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增訂將技術士個人資料提供予相關職業主管機關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之規定,尚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1款規定。
三、倘經明確告知當事人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使當事人單獨所為同意之意思表示,尚符合第16條但書第7款「當事人同意」,惟應注意個資法第5條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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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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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倘基於「環境保護」之特定目的,於執行廢清法第5條所定廢棄物稽查工作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違法之行為人所屬公司蒐集其個人資料,係屬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之蒐集行為;又該公司提供其離職員工個資倘係在協助執行廢清法所定廢棄物稽查工作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以達成改善環境衛生之特定公益目的,屬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惟應注意個資法第5條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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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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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申辦ETC客戶資料庫雖由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持有,惟蒐集eTag之EPC外碼,倘與上開交通部高公局持有之資料對照、組合、連結後,仍可識別特定當事人者,即屬個資法及其施行細則所稱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而有個資法之適用。
二、交通資料調查、蒐集、分析雖屬貴處法定職掌,惟蒐集得識別特定車輛之eTag EPC外碼作為執行旅行時間交通統計分析使用,是否為對當事人權益唯一或最小侵害之方式,而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仍請本於權責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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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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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APP開發者經當事人同意,蒐集、處理其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之電子發票資料,應於蒐集個人資料時將法定所應告知事項明確告知當事人,並取得允許之意思表示,始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2款、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7條第1項及第8條等規定。
二、倘加值運用其電子發票資料型態,不在原特定目的範圍者,則應對當事人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並取得其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始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7款、第20條第1項第6款及第7條第2項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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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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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戶政事務所蒐集臉部影像並透過「輔助人員辨識確認系統」辨識當事人身分,鑒於「臉部影像」具有人各不同、終身不變之生物特徵特質,屬具備高度人別辨識之個人資料,除應尊重當事人權益,注意是否為辨識當事人身分之最小侵害方式等;並應注意以符合當事人年齡、生活經驗及理解能力,踐行法定應告知事項。
二、以同意蒐集14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臉部影像,因個資法就未成年人權利行使之年齡並無特別規定,故未成年人同意權之行使,應回歸適用民法有關行為能力之一般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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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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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倘於執行廢清法第5條所定廢棄物稽查工作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疑涉違反廢清法行為人之個資,屬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之蒐集行為;又提供個資予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作為廢棄物稽查之用,倘係在協助該局執行廢清法所定廢棄物稽查工作之法定職務所必要,以達成改善環境衛生之特定公益目的者,係屬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2款規定之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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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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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倘車牌號碼與其他相關車輛資料對照、組合、連結後,仍可識別特定當事人者,即屬上開個資法及其施行細則所稱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而有個資法之適用。
二、倘全部、預先廣泛蒐集102年以前核發之營業小客車車牌號碼,在客觀上並非基於場所進出管理特定目的之唯一或最小侵害方式,恐難以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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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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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基於警政之特定目的,為執行警職法第6條及第7條查證人民身分之法定職務,而向內政部戶政司蒐集國民身分證相片資料,始符合上開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
二、建議仍應檢討「內政部警政署使用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管理要點」,對應上開警職法條文之法定要件,明確規範蒐集、處理及利用該等資料之相關標準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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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0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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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海巡機關依海岸巡防法第3條第1項第7款第2目及同法第5條規定,於執行上開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蒐集報案人行動電話發話位址資訊,尚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
二、電信業者將其客戶之個人資料提供辦理海上救難等法定職務,因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事由之一;又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之各款合法事由,雖僅係限制利用之解除而未具強制力,惟如電信業者基於各款合法事由提供個人資料,尚符合上開個資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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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0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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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個資法第3條第1款規定係保障個人資料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權,僅賦予資料本人查詢、閱覽及複製本人資料之權利,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公務機關提供他人個人資料之權利。
二、蒐集、處理被檢舉人裁罰之相關資料,係基於行政裁罰、行政調查之特定目的,如擬提供非該裁罰案件之當事人查詢,則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有個資法第16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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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0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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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姓名、族別、戶籍地址個人資料,非屬個資法第6條之特種個人資料,而為一般個人資料。
二、以致感謝函予已經回復傳統姓名族人之方式,作為提升未回復傳統姓名族人意願之目的,二者間是否具有正當合理關聯?又縱有正當合理關聯,內政部蒐集該等資料係基於戶政特定目的,如提供貴會作為感謝函寄發之用,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有個資法第16條但書各款情事之一,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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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0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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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倘地方政府與風景區管理處就違規民眾個人資料清冊互通,係為違規取締,取締人員當場可依法禁止人民從事違規活動,則當事人生命、身體已無危險,而無從適用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3款規定,貴局認為違規民眾個人資料清冊互通乃為維護民眾生命安全之共同目的一節,亦有未合。
二、行政程序法第19條之行政協助,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仍應以符合個資法規定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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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09.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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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審計單位為查核臺灣地區各地方市區汽車客運駕駛人管理情形,固可依審計法相關規定調取資料,惟蒐集範圍仍應依個資法第5條及第15條規定,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其利用並應與原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仍宜請審計單位釐明上開資料蒐集之必要性及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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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0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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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地方政府為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及第60條之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以外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據以蒐集未著救生衣釣魚之違規名單,與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為執行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2項規定,蒐集於風景特定區進入危險區域違規未著救生衣者,係依不同法據而執行不同之法定職務,是以地方政府尚難要求二管理機關於原始蒐集目的外提供違規民眾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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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0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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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徵才機關基於執行公務人員陞遷法(下稱陞遷法)第4條、第5條及第7條等規定,於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公告要求應徵者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符合個資法「執行法定職務」之規定;人事總處基於上開陞遷法提供公務人員履歷資料予徵才機關,亦符合個資法「法律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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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08.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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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依大學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大學負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之法定職務,且名冊提供對象為學生會,非以不特定多數人為公開對象,個人資料利用之手段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尚無違反個資法第5條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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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0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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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為執行交通統計調查之法定職務,應以其他對個資當事人權益侵害較小之方式為之,請OO電信提供所有行動用戶資料,進行電話訪問,已逾越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
二、又依釋字第631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12條規 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 自由。』及電信法第7條第1項規定,電信事業或其服務人員對於電信之有 無及其內容,應嚴守秘密;權衡憲法保障之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電信業者應負保密義務,本案尚難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但書第2款「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及第5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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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0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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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使用車牌號碼執行汽車檢驗業務,固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惟讀取(蒐集)受檢驗車輛之eTag條碼資料,再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協助轉換成車號一節,考量尚有其他對當事人權益侵害較小之方式(例如貴局自行設置車牌號碼影像辨識設備),恐難以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所稱「必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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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0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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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藥物濫用個案輔導追蹤管理系統」12歲以上、未滿18歲學生之資料倘屬少事法第83條之1所定「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即應依該條規定予以塗銷及原則不得提供其他機關。
二、如為滿18歲學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第231條規定,蒐集、處理學生資料,尚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
三、依釋字第476號解釋,防制毒品危害有助於維持社會秩序、避免國家安全陷於危殆,上開資料提供予警察機關協助進行犯罪防制及偵查,應可認屬個資法第16條第2款所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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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0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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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法定職務包括自治條例,以及自治條例授權之自治規則等所定公務機關之職務,應審酌相關自治法規,以作為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依據。
二、為預防酒駕者再次酒駕,針對酒駕者施以關懷訪視或其他適當處遇等行政作為,以期有效降低酒駕再犯機率等,倘造成之損害與達成之利益間比例相當,則尚無違反第16條第3款「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之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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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0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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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如基於原住民行政之特定目的(代號083),為執行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授權訂定之「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向當地戶政機關申請提供符合資格之原住民家戶名冊,而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67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依個資法規定審核其申請事由確實符合特定目的外利用之要件,得依規定之方式,提供其保有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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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0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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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第55條及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4條、第26條及第29條等規定,查察旅館業是否有違法經營等事實,是否需要蒐集所有旅客之登記資料應予釐清。倘可依據彙整之可疑特徵,自登記資料中挑選查察是否媒介色情;或透過統計資料比對,佐證實際經營與登記經營之房間數量是否一致,始可認為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及同法第5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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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0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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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及處務規程第12條第6款,警政署負責失蹤人口查尋之規劃及督導;各直轄(縣)市政府警察局之組織規程亦均明定掌理失蹤人口查尋事項。警察機關基於警政(代號:167)特定目的,並於執行失蹤人口查尋職務必要範圍內,向戶政事務所請求提供失蹤個案當事人及其親(家)屬洽辦戶政業務留存之聯絡電話,以查明失蹤人口之行蹤,應屬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
二、戶政事務所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危險,將失蹤個案當事人之聯絡電話提供予警察機關;或係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提供失蹤個案當事人之親(家)屬聯絡電話,以協助儘速查明失蹤人口之行蹤,應可認分別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3款或第4款規定,而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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