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籌法字第11300005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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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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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0558號 |
要旨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規劃建立「非法棄置智慧圍籬系統」,使用eTag追蹤大型清運機具,應先釐清eTag是否屬於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的即時追蹤系統,以及是否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規格,並應考慮清運業者是否亦可能透過干擾或不安裝等方式規避追蹤,致生與GPS裝置相同問題。 |
主旨 | 有關貴署函詢執行廢棄物非法棄置涉案車輛流向追蹤職務,須取得大型清運機具eTag數據資料,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相關規定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
說明 | 一、復貴署113年3月14日環管執字第1137107685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2條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個人資料係指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特定個人之資料;而所謂以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係指藉由該等資料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得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查申辦ETC客戶資料庫雖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持有,惟貴署蒐集eTag之外碼,倘與上開高公局持有之資料對照、組合、連結後,仍可識別特定當事人者,即屬上開個資法及其施行細則所稱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而有個資法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次按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另按廢棄物清理法(下稱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規格,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並依上開規定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貴署為因應實務上清運業者透過直接關閉GPS車機、干擾天線,或使用未裝置GPS車機車輛載運廢棄物等違反廢清法規定之行為,導致大量事業廢棄物遭回填棄置案件無法被有效追蹤管制,爰規劃建置「非法棄置智慧圍籬系統」,針對大型清運機具(如大貨車、卡車)建立eTag外碼資料庫,以追蹤非法棄置涉案車輛流向。惟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已限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規格,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eTag裝置是否屬於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即時追蹤系統」?是否符合該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格」?涉及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合規性問題,建請貴署先予以釐清。復以如未來採用eTag裝置實施追蹤稽查後,清運業者會否透過干擾或不安裝等方式規避追蹤,致發生與GPS裝置相同問題?屆時是否確能達成執行查察之行政目的?亦請貴署卓酌。 |
正本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 |
資料來源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