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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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11380號 |
要旨 | 一、依職業訓練法第6章技能檢定、發證及認證之規定,於執行技能檢定相關事項之必要範圍內,基於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技術士之個人資料,尚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及第16條本文規定。 二、倘擬於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增訂將技術士個人資料提供予相關職業主管機關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之規定,尚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1款規定。 三、倘經明確告知當事人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使當事人單獨所為同意之意思表示,尚符合第16條但書第7款「當事人同意」,惟應注意個資法第5條比例原則。 |
主旨 | 有關貴署為配合相關職業主管機關推廣技術士就業需求,提供取得技術士證者之個人資料可行措施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復貴署110年6月9日發能字第1103601069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同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七、經當事人同意。」,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本法…第十六條但書第一款…所稱法律,指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同法第7條第2項規定:「第十六條第七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同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三、按貴署依職業訓練法第6章技能檢定、發證及認證之規定,於執行技能檢定相關事項之必要範圍內,基於教育或訓練行政(代號109)以及勞工行政(代號114)之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技術士之個人資料,尚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及第16條本文規定。若基於推廣技術士就業之特定目的,將技術士個人資料提供予相關職業主管機關,係特定目的外利用,倘貴署擬於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增訂特定目的外利用之規定,尚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1款規定。 四、另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2款所稱「公共利益」,係指為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益而言,且以必要者為限(法務部107年9月4日法律字第10703513160號函參照),本案與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益有間,尚難認符合該條款規定。至於在貴管法規尚未增訂技術士個資對外提供之前提下,倘經貴署明確告知當事人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使當事人單獨所為同意之意思表示,尚符合第16條但書第7款「當事人同意」而得特定目的外利用,惟應注意個資法第5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
正本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副本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113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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