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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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2000886號 |
要旨 | 一、 APP開發者經當事人同意,蒐集、處理其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之電子發票資料,應於蒐集個人資料時將法定所應告知事項明確告知當事人,並取得允許之意思表示,始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2款、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7條第1項及第8條等規定。 二、 倘加值運用其電子發票資料型態,不在原特定目的範圍者,則應對當事人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並取得其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始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7款、第20條第1項第6款及第7條第2項等規定。 |
主旨 | 有關貴部推動電子發票行動化服務相關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復貴部110年3月25日台財資字第1100000358B號函。 二、本案所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問題,因屬該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權責,請逕洽該部釐明,本會謹就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及收取費用之必要性等節提供意見,合先敘明。 三、按個資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二、經當事人同意。…」、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七、經當事人同意。」、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五、經當事人同意…。」、第2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六、經當事人同意。…」、同法第7條規定「第15條第2款及第19條第1項第5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意思表示。(第1項)第16條第7款、第20條第1項第6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第2項)…」以及同法第8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15條或第19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四、依貴部來函所述,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載具識別資訊上傳至貴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供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前段規定參照);另貴部為推動電子發票行動化服務,鼓勵民眾、組織團體、政府機關(構)或營業人(下稱APP開發者)利用貴部資訊平台所提供之電子發票應用程式介面,設計開發連結電子發票資料之APP軟體產品,讓產品使用者可透過網路使用電子發票服務及查詢電子發票狀態(電子發票應用程式介面使用規範第1點_______規定參照)。有關本案蒐集、處理及利用當事人之電子發票資料所涉個資法之適用問題,分述如下: (一)APP開發者經當事人同意,蒐集、處理其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之電子發票資料,應於蒐集個人資料時將法定所應告知事項(例如: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及方式)明確告知當事人,並取得當事人允許之意思表示,始符合上開個資法第15條第2款、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7條第1項及第8條等規定。至貴部經當事人同意將其電子發票資料提供予開發者,因屬特定目的外利用,為利APP開發者取得消費者同意貴部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其電子發票資料,建議貴部提供APP開發者應告知當事人事項之範本,確保對當事人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並取得其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二)另APP開發者利用當事人電子發票資料,若係供當事人查詢、閱覽,因屬特定目的內利用,尚符合上開個資法第16條本文及第20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惟若係加值運用其電子發票資料型態,不在原特定目的範圍者,則因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對當事人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並取得其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始符合上開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7款、第20條第1項第6款及第7條第2項等規定。 五、另有關本案是否有向APP開發者收取費用之必要一節,分述如下: (一)政府連結民間力量共同發展數位服務,乃國際推展政府服務之主流趨勢,本會鼓勵政府機關以公私協力模式持續精進政府服務,原則贊同貴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電子發票應用程式介面(API)予APP開發者申請,經消費者同意並提供查詢認證資料後,APP開發者得於其自行開發之軟體產品,協助消費者傳遞查詢其個別發票資訊之需求及顯示查詢結果之作法。 (二)惟查本會「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為政府行動化應用軟體(APP)開發規定,APP使用對象為一般民眾;貴部「電子發票應用程式介面(API)使用規範」,API使用對象為APP開發者,兩者適用對象不同,貴部似不宜依據前開作業原則評估電子發票API收費議題。是以,有關應否收取費用一節,仍請貴部依業務評估,如需收取費用亦應明定相關之服務使用要點或規範,俾利APP開發者清楚了解API使用範圍及收費基準等資訊。 |
正本 | 財政部 |
副本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20008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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