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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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90020118號 | |
要旨 | 一、海巡機關依海岸巡防法第3條第1項第7款第2目及同法第5條規定,於執行上開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蒐集報案人行動電話發話位址資訊,尚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 主旨 | 有關貴署函詢「118海巡服務系統」取得報案人行動電話發話位址資訊之適法性,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復貴署109年8月27日署通資字第1090020664號函。 二、有關貴署蒐集報案人行動電話發話位址資訊部分: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查貴署依海岸巡防法第3條第1項第7款第2目:「海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七、執行事項:…(二)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同法第5條「海巡機關人員為執行職務,必要時得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等規定,基於「海洋行政」之特定目的(代號:089),於執行上開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蒐集報案人行動電話發話位址資訊,尚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 三、有關電信業者提供報案人行動電話發話位址資訊部分:依個資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二、與當事人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同法第2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是電信業者如基於「契約關係」(代號:069)或「經營電信業務與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代號:133)之特定目的為客戶個人資料之蒐集及處理,依個資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該等個人資料。故電信業者將其客戶之個人資料提供予貴署辦理海上救難等法定職務,因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事由之一(例如: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危險、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等),始得為之;又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之各款合法事由,雖僅係限制利用之解除而未具強制力,惟如電信業者基於各款合法事由提供個人資料予貴署,尚符合上開個資法規定(法務部107年2月12日法律字第10703500080號函意旨參照)。 四、另依個資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是本案貴署及電信業者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之規定,併此敘明。 | |
正本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 |
副本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90020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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