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
發文字號 |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13862號 |
要旨 | 一、高檢署如基於「犯罪預防、刑事偵查」特定目的,執行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查緝毒品之法定職務蒐集APIS個人資料,尚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惟仍應注意個資法第5條所揭示之比例原則。 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8條規定建置APIS係為強化國境安全管理,倘將該系統蒐集之個人資料提供予高檢署查緝毒品犯罪,應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如能達到防制毒品危害,固可認為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2款之規定,惟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之規定,避免提供之個人資料逾越必要範圍。 |
主旨 | 有關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申請介接貴署航前旅客資訊系統(下稱APIS)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之適用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復貴署110年7月13日移署境桃控字第1100074212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及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三、本案高檢署請求之旨揭事項,所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分述如次: (一)有關高檢署請求介接貴署APIS,蒐集被查個案之全部欄位資料一節:查高檢署如基於「犯罪預防、刑事偵查」(代號:025)特定目的,於執行查緝毒品之法定職務(例如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參照)蒐集APIS個人資料,尚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惟仍應注意個資法第5條所揭示之比例原則,例如倘該署係針對特定或可疑人士,或因具體個案之偵辦、追蹤需求,或先行篩選出特定事件類型、特定高風險模式、與查緝有正當合理關聯性範圍或欄位,並對前揭個人資料之取得及使用均嚴格控管,且僅經授權之執法人員,方可依其權限查詢使用,復定期稽核以確保依法使用,則可認為該署為偵查犯罪等特定目的而蒐集前揭個人資料,有其必要性與具相當之合理關聯(法務部105年9月2日法律字第10503512720號書函參照)。是高檢署倘不問個案皆須蒐集APIS全部欄位資料,是否符合上開比例原則,建請貴署依權責審酌。 (二)有關貴署提供APIS個人資料予高檢署查緝毒品案件一節: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8條規定「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入出機場、港口前,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於起飛(航)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通報預定入出國時間及機、船員、乘客之名冊或其他有關事項。乘客之名冊,必要時,應區分為入、出國及過境。」,貴署依上開規定建置APIS係為強化國境安全管理,倘將該系統蒐集之個人資料提供予高檢署查緝毒品犯罪,應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如能達到來函所稱防制毒品危害有助於維持社會秩序、避免國家安全陷於危殆,固可認為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2款之規定,惟仍應注意前述個資法第5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以避免提供之個人資料逾越必要範圍。 |
正本 | 內政部移民署 |
副本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13862號
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