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20757號
內容
發文單位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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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20757號 |
要旨 | 使用車牌號碼執行汽車檢驗業務,固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惟讀取(蒐集)受檢驗車輛之eTag條碼資料,再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協助轉換成車號一節,考量尚有其他對當事人權益侵害較小之方式(例如貴局自行設置車牌號碼影像辨識設備),恐難以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所稱「必要範圍」。 |
主旨 | 有關貴局所詢臺北區監理所為執行業務,規劃使用eTag條碼轉換車號,取代人工輸入車號,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復貴局108年9月24日路監車字第1080110080號函。 三、另法務部107年9月5日法律字第10703513330號書函,係就高公局為辦理欠費車輛之通知事宜,提供車號予貴局,屬原蒐集處理之目的內利用;又法務部106年8月7日法律字第10603510070號書函,就高公局提供車牌影像資料予內政部警政署之行為,因其目的係供犯罪偵查,爰認屬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本案純屬增進行政便利之情形有間,併予敘明。 |
正本 | 交通部公路總局 |
副本 | 國家發展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