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10835號
內容
發文單位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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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10835號 |
要旨 | 倘基於「環境保護」之特定目的,於執行廢清法第5條所定廢棄物稽查工作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違法之行為人所屬公司蒐集其個人資料,係屬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之蒐集行為;又該公司提供其離職員工個資倘係在協助執行廢清法所定廢棄物稽查工作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以達成改善環境衛生之特定公益目的,屬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惟應注意個資法第5條比例原則。 |
主旨 | 有關貴局為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下稱廢清法)業務向事業或法人索取所屬員工之基本資料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復貴局110年6月2日彰環廢字第1100032372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同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三、按廢清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縣(市)環境保護局…。(第1項)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第2項)…」。倘貴局基於執行「環境保護(代號165)」之特定目的,於執行上開廢清法所定廢棄物稽查工作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違反廢清法行為人之所屬公司蒐集其個人資料,係屬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之蒐集行為;又該公司提供其離職員工個資予貴局作為廢棄物稽查之用,倘係在協助貴局執行廢清法所定廢棄物稽查工作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以達成改善環境衛生之特定公益目的者,係屬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之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惟並應注意個資法第5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四、又依個資法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僅係限制利用之解除,亦即該公司依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提供個人資料予貴局並無違反個資法,然並非課予該公司提供貴局之法定義務,併予敘明。 |
正本 |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 | 國家發展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