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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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2000884號 |
要旨 | 一、申辦ETC客戶資料庫雖由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持有,惟蒐集eTag之EPC外碼,倘與上開交通部高公局持有之資料對照、組合、連結後,仍可識別特定當事人者,即屬個資法及其施行細則所稱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而有個資法之適用。 二、交通資料調查、蒐集、分析雖屬貴處法定職掌,惟蒐集得識別特定車輛之eTag EPC外碼作為執行旅行時間交通統計分析使用,是否為對當事人權益唯一或最小侵害之方式,而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仍請本於權責審酌。 |
主旨 | 有關貴處函詢eTag個資疑義及因應方案,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相關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復貴處110年3月25日北市交工控字第11030229812號函。 二、有關eTag之EPC外碼是否屬於個資法所稱之間接識別個人資料: (一)按個資法第2條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個人資料係指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特定個人之資料,而得以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係指該等資料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得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是所稱個人資料,並未要求所有足使特定資料主體被識別之資料都必須由蒐集者一人掌握(本會109年7月24日發法字第1090015912號函釋參照)。 (二)查申辦ETC客戶資料庫雖由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下稱交通部高公局)持有,惟貴處蒐集eTag之EPC外碼,倘與上開交通部高公局持有之資料對照、組合、連結後,仍可識別特定當事人者,即屬上開個資法及其施行細則所稱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而有個資法之適用(法務部104年1月26日法律決字第10403501110號書函意旨參照)。 (三)至於貴處來函說明一(一)提及法務部105年4月8日法律字第10503505760號函所述意旨,係指公務機關將保有之個人資料予以加工匿名後無從識別之判斷標準,與本件係原始蒐集未加工匿名前之資料是否具有間接識別可能之情況不同。 三、有關貴處蒐集eTag之EPC外碼,是否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規定: (一)個資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同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二) 查交通資料調查、蒐集、分析雖屬貴處法定職掌(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3條、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組織規程第3條等規定參照),惟貴處蒐集得識別特定車輛之eTagEPC外碼作為執行旅行時間交通統計分析使用,是否為對當事人權益唯一或最小侵害之方式,而符合上開個資法所稱「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仍請貴處本於權責審酌。 |
正本 |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
副本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20008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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