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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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2001702號 |
要旨 | 一、「藥物濫用個案輔導追蹤管理系統」12歲以上、未滿18歲學生之資料倘屬少事法第83條之1所定「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即應依該條規定予以塗銷及原則不得提供其他機關。 二、如為滿18歲學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第231條規定,蒐集、處理學生資料,尚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 |
主旨 | 有關貴部所詢校園涉毒品事件學生基本資料送警察機關列為關注對象,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復貴部108年9月12日臺教學(五)字第1080129850A號函。 二、有關貴部所建置「藥物濫用個案輔導追蹤管理系統」之學生個人資料,包含12歲以上、未滿18歲學生(即少年事件處理法所稱之少年,下稱少事法),以及滿18歲學生之資料,其中少年之個人資料如經司法院認屬少事法第83條之1所定「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貴部即應依該條規定予以塗銷及原則不得提供其他機關;如為滿18歲學生之個人資料,即非屬少事法之適用範圍,警察機關可否蒐集,以及貴部能否提供該等學生資料,應分別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辦理。 三、警察機關得依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蒐集、處理旨揭學生資料: (一)按個資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次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又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第231條規定,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或受檢察官指揮偵查犯罪之職權。 (三)據此,警察機關基於犯罪防制及犯罪偵查之目的,執行上開法規所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旨揭學生資料,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之規定。 四、貴部得依個資法第16條第2款規定提供警察機關旨揭學生資料: (一) 按個資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二) 次依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文之意旨略以:防制毒品危害,藉以維護國民身心健康,進而維持社會秩序,俾免國家安全之陷於危殆。因是拔其貽害之本,首予杜絕流入之途,即著重毒品來源之截堵,以求禍害之根絕;製造、運輸、販賣行為乃毒品禍害之源,其源不斷,則流毒所及,非僅多數人之生命、身體受其侵害,併社會、國家之法益亦不能免,為害之鉅,當非個人一己之生命、身體法益所可比擬。 (三)查本案貴部係鑑於我國毒品入侵校園情形日趨嚴重、吸毒年齡層下降等因素,為斷絕校園毒品之根源,避免毒品戕害學生之身心健康,擬將「藥物濫用個案輔導追蹤管理系統」之學生個人資料,作特定目的外利用,提供予警察機關以協助其進行犯罪防制及犯罪偵查,徵諸上開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防制毒品危害係有助於維持社會秩序、避免國家安全陷於危殆之意旨,應可認屬個資法第16條第2款所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範圍。 |
正本 | 教育部 |
副本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20017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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