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05753號
內容
發文單位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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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05753號 |
要旨 | 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倘於執行廢清法第5條所定廢棄物稽查工作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疑涉違反廢清法行為人之個資,屬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之蒐集行為;又提供個資予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作為廢棄物稽查之用,倘係在協助該局執行廢清法所定廢棄物稽查工作之法定職務所必要,以達成改善環境衛生之特定公益目的者,係屬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2款規定之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 |
主旨 | 有關貴署函詢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因業務需求,就現場查獲疑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下稱廢清法)行為人之畢業證書,請國立竹南高級中學(下稱竹南高中)提供該行為人戶籍相關資料,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一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一、復貴署110年3月26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00027289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同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同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三、按廢清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倘基於執行「環境保護(代號165)」之特定目的,於執行上開廢清法所定廢棄物稽查工作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竹南高中蒐集疑涉違反廢清法行為人之個資,係屬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之蒐集行為;又竹南高中提供學生個資予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作為廢棄物稽查之用,倘係在協助該局執行廢清法所定廢棄物稽查工作之法定職務所必要,以達成改善環境衛生之特定公益目的者,係屬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2款規定之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惟應注意個資法第5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例如:違反廢清法之行為人與畢業證書所載之人可能非同一人,向學校蒐集曾就學者之個人資料是否確能達成執行查察之行政目的)。 |
正本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副本 | 國家發展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