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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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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電信事業基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欺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20條第1項本文及第2項、電信事業使用指定資料庫核對用戶身分查詢辦法(下稱身分查詢辦法)第3條至第7條等規定,為配合防制詐欺、核對用戶資料等目的,而蒐集、處理用戶個人資料,尚符合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其後續透過電信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輔助驗證,以確認使用國際漫遊服務用戶之身分及入出境情形並進行風險控管,可認屬原始蒐集目的之利用,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本文規定。
二、移民署原係基於「入出國及移民」之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入出境相關資料;如該署係依詐欺防制條例第19條、第20條、身分查詢辦法第3條至第7條規定,於必要範圍內對於電信事業提供使用國際漫遊服務用戶之身分及入出境等資料,進行核對及風險控管之特定目的外利用,應可認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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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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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自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可知,修復式司法強調參與者之主體性及尊重其自主意願,如僅有被告或受刑人一方提出轉介修復之聲請時,為確認犯罪被害人一方之參與意願,應詢問犯罪被害人意見;為避免造成二度傷害,應特別注意犯罪被害人之情緒反應,慎選詢問時機、場合及方式;必要時,得委由適當之人詢問(如保護機構或修復促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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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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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衛生福利部作為匯款人,以一定金額委託臺北郵局支付與國內受款人(即急難紓困金核發對象)後;針對經公所查明溢領之民眾,為確認匯票兌領情形及辦理追繳作業之用,向付款人臺北郵局查詢郵政匯票是否兌付、兌付日期、兌款人姓名等資料,應可認屬匯款人與臺北郵局依據匯兌契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之範疇,從而,臺北郵局如提供受領人上開匯票兌領資料,應可認屬特定目的範圍內之利用,尚符個資法第20條第1項本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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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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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民眾向勞動部反映○○公司將渠個資提供予第三人以對渠所涉性騷擾事件提起民事訴訟,本件○○公司提供個資如已逾越該公司原蒐集該等資料之特定目的,而屬特定目的外利用者,須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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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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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評估推行「非臨櫃匯款加註戶名檢核機制」,於各類非臨櫃匯款通路向匯款方即時顯示受款方全部戶名或遮罩部分資訊之戶名,是否得對受款人免依個資法履行告知義務及免取得其同意,應分別視該匯款行為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受款人戶名資料之依據為何,及有無個資法第8條或第9條所定免為告知事由而定。另若匯款行蒐集或受款行提供受款人之部分或完整戶名均係取得當事人同意為之,則於匯款行或受款行取得當事人同意前,仍應分別依同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尚無再行免除告知義務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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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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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如欲請上市櫃公司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輸入並公告董事候選人英文姓名時,若無法律明文規定(含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仍應視該公司與當事人(董事候選人)間之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及其具體條款如何規範,或是否經當事人(董事候選人)同意而定。又個資法並無強制要求非公務機關應提供特定個人資料之義務性規範,該等強制性義務規範仍須視其他法規有無特別規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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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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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移民署原係基於「入出國及移民」之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非本國籍人士入出境相關資料;如該署依電信管理法第6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於必要範圍內對於電信事業提供入出境資料進行用戶資料核對及風險控管之特定目的外利用,應可認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
二、電信事業基於上開管理辦法第3條、第5條、第7條或第15條規定,為配合防杜人頭門號、核對用戶資料、採行適當之風險管理措施等目的,蒐集、處理用戶個人資料,尚符合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其後續透過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機關資料庫輔助驗證,以確認、核對用戶資料之正確性及適當性,可認屬原始蒐集目的之利用,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本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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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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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關於農會選舉之「選舉人名冊」之利用,農會法第49條之1授權訂定之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11條第4項至第7項已另有特別規定,應優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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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3.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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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若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或其他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所定職務亦無從認定有蒐集投標廠商之「實質受益人」資訊之必要,則尚難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另若招標機關係以個資法第15條第2款「經當事人同意」作為其合法事由時,應注意踐行法定應告知事項,使當事人得充分瞭解個人資料之後續利用,並不得因當事人拒絕提供而對其有不利之影響,始符合個資法及其施行細則等規定。
二、投標廠商與實質受益人之間應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依個資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投標廠商原則上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該等個人資料。故投標廠商若將實質受益人之個人資料提供給招標機關,則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如是以「經當事人(即實質受益人本人)同意」作為於特定目的外利用之事由,投標廠商應明確告知當事人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由當事人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始符合個資法第7條第2項及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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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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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銀行法第48條第2項第1款所指「法律另有規定」,應從嚴解釋為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而言,否則恐與該條「應保守秘密」規定之立法意旨有違;而個資法僅係對於個人隱私最低密度之保護,依個資法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僅係限制利用之解除,個資法難謂屬上開規定之「法律另有規定」,故仍應適用上開「應保守秘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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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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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按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不適用本法規定。爰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是否有個資法適用,先 視行為之屬性(例如執行業務、具有職業性質等)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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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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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倘基於「環境保護」之特定目的,於執行廢清法第5條所定廢棄物稽查工作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違法之行為人所屬公司蒐集其個人資料,係屬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之蒐集行為;又該公司提供其離職員工個資倘係在協助執行廢清法所定廢棄物稽查工作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以達成改善環境衛生之特定公益目的,屬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惟應注意個資法第5條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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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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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APP開發者經當事人同意,蒐集、處理其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之電子發票資料,應於蒐集個人資料時將法定所應告知事項明確告知當事人,並取得允許之意思表示,始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2款、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7條第1項及第8條等規定。
二、倘加值運用其電子發票資料型態,不在原特定目的範圍者,則應對當事人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並取得其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始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7款、第20條第1項第6款及第7條第2項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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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0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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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海巡機關依海岸巡防法第3條第1項第7款第2目及同法第5條規定,於執行上開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蒐集報案人行動電話發話位址資訊,尚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
二、電信業者將其客戶之個人資料提供辦理海上救難等法定職務,因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事由之一;又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之各款合法事由,雖僅係限制利用之解除而未具強制力,惟如電信業者基於各款合法事由提供個人資料,尚符合上開個資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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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0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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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健身OO會員合約書(範本),僅記載「…會員收到會員卡後,同意讓櫃臺服務人員照相存檔,以便於每次進入會所時核對身份。」故除「照片」外,應依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完整向當事人告知其他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如生物特徵資料)。
二、健身OO與會員間訂立契約,基於會員服務及會所管理之特定目的,得依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20條第1項本文規定,於履行契約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會員之個人資料。惟該公司蒐集會員臉部辨識資料,是否確實為履行雙方契約必要之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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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0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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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訴願法就訴願程序中相關證據資料提出已有規範,倘訴願人提出之證據資料涉及個人資料,應優先適用訴願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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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0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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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為執行交通統計調查之法定職務,應以其他對個資當事人權益侵害較小之方式為之,請OO電信提供所有行動用戶資料,進行電話訪問,已逾越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
二、為執行交通統計調查之法定職務,應以其他對個資當事人權益侵害較小之方式為之,請OO電信提供所有行動用戶資料,進行電話訪問,已逾越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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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0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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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個人架設線上族譜網站雖與其職業或業務無關,惟該網站係供不特定人瀏覽,且內容涉及族譜成員之工作地、配偶、子女、戶籍地址及連絡電話等詳細資料,恐已逾越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之必要範圍,而難認有個資法第51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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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0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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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貴局詢問關於臺北市商業處函轉陳情人反映○○○因蒐集陳情人騎車相關事證檢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管轄權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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