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70025093號
內容
發文單位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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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70025093號 |
要旨 | 各地方政府對管轄範圍內之自然人違反個資法規定時,仍屬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又個資法所稱「非公務機關」,未區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而有不同規範,故非公務機關(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之個資法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認定標準並無不同。若市民行為無明確業別對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仍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查處之責。 |
主旨 | 有關民眾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辦理事實認定及行政裁罰權責機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復貴府107年12月3日府授法行字第1070292802號函。 二、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47條第3款規定,非公務機關有違反第20條第1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復依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2款規定:「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同法第18條第13款規定:「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十三、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準此,各地方政府對管轄範圍內之自然人違反個資法規定時,仍屬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又個資法所稱「非公務機關」,未區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而有不同規範,故非公務機關(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之個資法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認定標準並無不同(法務部102年11月28日法律字第10203513210號函參照)。惟若貴市市民行為無明確業別對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仍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查處之責。 三、 至於該民眾是否有違法行為應由貴府何機關查處及是否依民眾涉嫌違法利用個人資料所依附之文書製作機關為權責機關一節,因涉及貴府內部事務分工問題,建請貴府參照上開認定原則審認之。 四、再依個資法第2條第3款至第5款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分屬不同之行為態樣,個別行為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行為是否符合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應分別檢視;倘依具體個案審認有違反者,由管轄機關予以裁罰。惟按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不適用個資法規定,併請注意。 |
正本 | 臺中市政府 |
副本 | 國家發展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