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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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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公立護理機構,應屬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條第7款所稱之「公務機關」。
二、依個資法第3條及第10條規定,當事人對保有其個人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有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之權利,且均屬各自獨立之權利,當事人得視其需要任擇主張之,故除有個資法第10條但書所列3款情形得拒絕提供外,應依當事人請求之方式,就所蒐集之當事人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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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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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按個人資料之蒐集目的、類別乃立法者預設應使當事人知悉、以落實透明原則之重要資訊,且當事人於行使個資法第11條之權利前,亦有必要適當了解,爰個資法第10條得請求之項目允宜包括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類別。
二、參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3號民事判決意旨所提,依個資法第10條規定,得請求機關答覆之查詢,包括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如何處理及利用。準此,與「包括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如何處理及利用」有關採行之安全措施之相關資訊,其提供之適當範圍,應由資料保有機關參考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及有無個資法第10條但書所定得拒絕或限制提供之事由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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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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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當事人對保有其個人資料之非公務機關有查詢、閱覽權,除有個資法第10條但書所列得拒絕提供之情形者外,應依當事人請求答覆查詢、提供閱覽,且當事人得授權其代理人行使上開權利。有關代理權限之有無及其範圍,則涉及個案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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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0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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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86年5月21日修正公布戶籍法已廢止行業及職業登記,並另廢止教育程度登記改採查記方式辦理。是以有關行業、職業及教育程度登記之特定目的業已消失。惟倘認特定目的仍繼續存在,則應審酌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辦理。
二、民眾申請提供86年電腦化前戶籍資料曾被調閱之電磁紀錄,倘審酌無個資法第10條但書規定所定情形者,即應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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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0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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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非公務機關透過取得消費者信用卡卡號以確認其身份,應符合個資法第19條第1項各款蒐集個人資料合法事由之一。除有同法第8條第2項得免為告知之情形者外,應依同條第1項規定履行告知義務。告知之方式非以書面為限,且未要求當事人簽署。
二、
蒐集個人資料後,當事人得行使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等權利,與上開蒐集前之告知義務係屬二事。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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