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籌法字第1140000864號
內容
| 發文單位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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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個資籌法字第1140000864號 |
| 發文日期 | 114年8月6日 |
| 要旨 | 一、按個人資料之蒐集目的、類別乃立法者預設應使當事人知悉、以落實透明原則之重要資訊,且當事人於行使個資法第11條之權利前,亦有必要適當了解,爰個資法第10條得請求之項目允宜包括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類別。 二、參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3號民事判決意旨所提,依個資法第10條規定,得請求機關答覆之查詢,包括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如何處理及利用。準此,與「包括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如何處理及利用」有關採行之安全措施之相關資訊,其提供之適當範圍,應由資料保有機關參考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及有無個資法第10條但書所定得拒絕或限制提供之事由而定。 |
| 主旨 | 有關就民眾陳情○○公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事,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0條適用疑義,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
| 說明 | 一、復貴部114年6月24日法檢決字第11400136720號函。 二、有關個資法第10條得請求之項目是否包括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類別一節,按個人資料之蒐集目的、類別本屬個資法第8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或第9條第1項所定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之事項;第8條之立法理由並敘明,如當事人不認同蒐集機關依同條第2項免除告知義務,「仍得依本法第3條規定請求查詢或閱覽;被請求之蒐集機關則應依第13條規定辦理。」由是可知,個人資料之蒐集目的、類別乃立法者預設應使當事人知悉、以落實透明原則之重要資訊,且審酌當事人於行使個資法第11條之權利前,亦有必要適當了解非公務機關保有其個人資料之蒐集目的、類別,個資法第10條得請求之項目允宜包括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類別,方屬合法妥適。三、有關依個資法第10條得請求之項目是否包括資料保有機關採行之安全措施一節,參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3號民事判決意旨所提「……,當事人本於資訊自主之知悉權,依個資法第10條規定,得請求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答覆之查詢,包括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如何處理及利用;被請求機關須具有同條但書所定之事由,始得拒絕。」準此,與「包括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如何處理及利用」有關採行之安全措施之相關資訊,其提供之適當範圍,應由資料保有機關參考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並視個案情形有無個資法第10條但書所定得拒絕或限制提供之事由而定。 |
| 正本 | 法務部 |
| 資料來源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