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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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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如將申請農保生育給付之被保險人女性配偶資料用於比對其所參加之社會保險,以審查是否具備青年農民育兒津貼領取資格,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如可規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第2項及第16條第7款規定明確告知後,取得女性配偶當事人「目的外利用」之同意,應屬妥適並有助於當事人權益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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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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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虹膜作為生物特徵資料之一種,雖非屬個資法第6條第1項所列之特種個人資料,惟因與指紋同為具有高度人別辨識功能,仍受個資法有關一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規範之保障。
二、非公務機關欲取得當事人同意蒐集一般個人資料時,雖非以書面形式為必要,仍應在明確告知當事人個資法第8條第1項所定應告知事項,包括非公務機關名稱、蒐集目的、利用對象等之前提下,經當事人明確表示同意後為之,始屬合法有效。又為達到「明確告知」之目的,蒐集者仍應以個別通知之方式使當事人知悉,不得以單純擺設(張貼)公告或上網公告之概括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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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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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非公務機關用於運算、統計、分析之「去識別化資訊」,倘若依其資料型態與資料本質,客觀上仍有還原而間接識別當事人之可能時,無論還原識別之方法難易,若以特定方法還原而可間接識別該個人者,其仍屬個人資料,而有個資法之適用。
二、非公務機關用於運算、統計、分析之個人資料,倘非屬其受委託辦理相關事務者,或另涉及其基於本身之其他特定目的(如商業策略)時,因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個資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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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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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警察機關於處理非屬道路交通事故之交通民事案件時,如已逾越其原蒐集該等資料之特定目的,而屬特定目的外利用者,須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規定,依具體個案情形審酌之。另資料保有之警察機關如可規劃透過個資法第7條第2項規定告知進而取得當事人「目的外利用」之同意,作為提供系爭資料之合法事由,將更為妥適並有助於個人資料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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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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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評估推行「非臨櫃匯款加註戶名檢核機制」,於各類非臨櫃匯款通路向匯款方即時顯示受款方全部戶名或遮罩部分資訊之戶名,是否得對受款人免依個資法履行告知義務及免取得其同意,應分別視該匯款行為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受款人戶名資料之依據為何,及有無個資法第8條或第9條所定免為告知事由而定。另若匯款行蒐集或受款行提供受款人之部分或完整戶名均係取得當事人同意為之,則於匯款行或受款行取得當事人同意前,仍應分別依同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尚無再行免除告知義務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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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0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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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2款規定之「增進公共利益」,係指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益而言,倘利用系爭資料僅係有利於停管處執行業務,與前述公共利益之概念尚有差異。如可透過個資法第7條第2項規定告知進而取得民眾「目的外利用」之同意,作為提供系爭資料之合法事由(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7款規定參照),將更為妥適並有助於個人資料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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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0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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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國健署於心血管疾病防治之法定職掌範圍內,透過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其醫療資料,尚無違反個資法第6條之問題;取得當事人同意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個資法第8條第1項各款事項,包括公務機關名稱、蒐集目的、利用對象等。如規劃將該等醫療資料作醫療以外之目的(如:心血管疾病研究)使用,應一併明確告知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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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0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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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關於未成年人行使個資法上相關權利,應回歸適用民法有關行為能力之一般性規定。
二、倘業者欲基於當事人同意,蒐集未成年學童之個人資料,除應注意以贈品誘使學童提供個人資料,是否已違反個資法第5條之誠實信用原則外,另應踐行個資法第8條第1項相關法定應告知事項,告知方式應符合學童之年齡、生活經驗及理解能力,以容易理解、清楚簡單之語言或文字為之,並使該學童得以充分瞭解其個人資料之後續利用,始符合個資法第7條第1項規定。
三、就當事人同意合法要件之事實,業者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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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0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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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是否屬特種個資(第6條): (一) 業者受醫療院所委託,為供醫事人員診察、治療等,取得民眾自行操作器材所測量之生理數據資訊,應依個資法第6條規定辦理。 (二) 民眾自行操作器材所得之生理數據資訊直接提供予業者蒐集、處理、利用,若未涉及醫事人員診察、治療等,非屬個資法第6條之特種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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