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2000769號
內容
發文單位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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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2000769號 |
要旨 | 國健署於心血管疾病防治之法定職掌範圍內,透過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其醫療資料,尚無違反個資法第6條之問題;取得當事人同意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個資法第8條第1項各款事項,包括公務機關名稱、蒐集目的、利用對象等。如規劃將該等醫療資料作醫療以外之目的(如:心血管疾病研究)使用,應一併明確告知相關事項。 |
主旨 | 有關貴署詢以醫院透過當事人書面同意上傳血壓數值至貴署建置之中央資料庫平台供醫生醫療該當事人之參考,是否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依貴署108年4月15日國健慢病字第1080600357號開會通知單辦理。 二、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同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前項第六款之書面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意思表示。」。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公務機關…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三、本案貴署於心血管疾病防治之法定職掌範圍內,透過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其醫療資料,尚無違反個資法第6條之問題;次按個資法第7條第1項規定,同意係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意思表示,因此貴署於取得當事人同意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個資法第8條第1項各款事項,包括公務機關名稱、蒐集目的、利用對象等。貴署如規劃將該等醫療資料作醫療以外之目的(如:心血管疾病研究)使用,應一併明確告知相關事項。 |
正本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
副本 | 國家發展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