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50條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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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11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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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按個資法第5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上開規定係參照行政罰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而來,自應為相同之解釋適用,即應對實際行為之董事或其他代表權人處同一規定(指處罰私法人之同一規定)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