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文字號:
-
發文日期:
113.07.23
-
要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評估推行「非臨櫃匯款加註戶名檢核機制」,於各類非臨櫃匯款通路向匯款方即時顯示受款方全部戶名或遮罩部分資訊之戶名,是否得對受款人免依個資法履行告知義務及免取得其同意,應分別視該匯款行為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受款人戶名資料之依據為何,及有無個資法第8條或第9條所定免為告知事由而定。另若匯款行蒐集或受款行提供受款人之部分或完整戶名均係取得當事人同意為之,則於匯款行或受款行取得當事人同意前,仍應分別依同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尚無再行免除告知義務之餘地。
-
- 發文字號:
-
發文日期:
109.08.25
-
要旨:
一、健身OO會員合約書(範本),僅記載「…會員收到會員卡後,同意讓櫃臺服務人員照相存檔,以便於每次進入會所時核對身份。」故除「照片」外,應依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完整向當事人告知其他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如生物特徵資料)。
二、健身OO與會員間訂立契約,基於會員服務及會所管理之特定目的,得依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20條第1項本文規定,於履行契約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會員之個人資料。惟該公司蒐集會員臉部辨識資料,是否確實為履行雙方契約必要之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
-
- 發文字號:
-
發文日期:
108.05.03
-
要旨:
國健署於心血管疾病防治之法定職掌範圍內,透過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其醫療資料,尚無違反個資法第6條之問題;取得當事人同意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個資法第8條第1項各款事項,包括公務機關名稱、蒐集目的、利用對象等。如規劃將該等醫療資料作醫療以外之目的(如:心血管疾病研究)使用,應一併明確告知相關事項。
-
- 發文字號:
-
發文日期:
https://www.pdpc.gov.tw/News_Content/102/384
-
要旨:
一、關於未成年人行使個資法上相關權利,應回歸適用民法有關行為能力之一般性規定。
二、倘業者欲基於當事人同意,蒐集未成年學童之個人資料,除應注意以贈品誘使學童提供個人資料,是否已違反個資法第5條之誠實信用原則外,另應踐行個資法第8條第1項相關法定應告知事項,告知方式應符合學童之年齡、生活經驗及理解能力,以容易理解、清楚簡單之語言或文字為之,並使該學童得以充分瞭解其個人資料之後續利用,始符合個資法第7條第1項規定。
三、就當事人同意合法要件之事實,業者應負舉證責任。
-
- 發文字號:
-
發文日期:
107.11.21
-
要旨:
一、有關是否屬特種個資(第6條): (一) 業者受醫療院所委託,為供醫事人員診察、治療等,取得民眾自行操作器材所測量之生理數據資訊,應依個資法第6條規定辦理。 (二) 民眾自行操作器材所得之生理數據資訊直接提供予業者蒐集、處理、利用,若未涉及醫事人員診察、治療等,非屬個資法第6條之特種個人資料。
二、有關告知(第8條) 業者因延伸服務需衍生蒐集新個資,於蒐集前,不論特定目的是否改變,皆須依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履行告知義務。
推定同意(第7條) (一) 業者如欲透過「推定同意」之方式取得個人資料,除應盡告知義務且明確告知外,尚須符合「當事人未表示拒絕」及「當事人已提供其個人資料」兩項要件,始得為之。 (二) 「當事人未表示拒絕」,應係當事人在正面選擇同意與否之模式下進行,否則有「預設同意」之虞。 (三) 「當事人已提供其個人資料」,應係指當事人有自行提供個人資料之積極行為;倘預設自動上傳而取得個人資料,縱當事人未表示拒絕,仍不符合推定同意之要件。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8條
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