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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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該個人資料之本人可以行使哪些權利?
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
其中對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司法院釋字第585、603、689號解釋參照)。
因此,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第3條規定,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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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請參照本法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規定;施行細則第10條、第18條至第21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