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籌法字第1140000374號
內容
發文單位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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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個資籌法字第1140000374號 |
要旨 | 政府資訊中縱含有個人資料,因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第5條業明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核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1款法律針對個人資料利用另有規定之情形。是政府機關固得依政資法為蒐集之特定目的以外之個人資料利用,然仍應受政資法相關規定之限制。有關各區公所網站公開鄰長住址一事,應依政資法第18條規定予以檢視判斷,並由政府機關就公開之公共利益與個人資料隱私權益比較衡量。 |
主旨 | 有關貴市各區公所網站公開鄰長住址,是否涉及洩漏個資疑義一事,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
說明 | 一、 復貴府114年3月24日新北府民行字第1140543461號函。 二、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又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資訊,性質上屬於政府資訊,其對外公開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之適用;政府資訊中縱含有個人資料,因政資法第5條業明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核屬上開個資法第16條第1款法律針對個人資料利用另有規定之情形。是政府機關固得依政資法為蒐集之特定目的以外之個人資料利用,然仍應受政資法相關規定之限制(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 次按政資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本件貴市各區公所網站公開鄰長住址一事,應依政資法第18條規定予以檢視判斷,並由政府機關就「公開個人資料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個人資料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比較衡量判斷之(法務部95年7月19日法律字第0950021839號函類似案例意旨參照);如貴府仍有政資法相關規定之疑義,建議再洽詢政資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意見。 |
正本 | 新北市政府 |
資料來源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