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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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1308號 |
要旨 | 衛生福利部作為匯款人,以一定金額委託臺北郵局支付與國內受款人(即急難紓困金核發對象)後;針對經公所查明溢領之民眾,為確認匯票兌領情形及辦理追繳作業之用,向付款人臺北郵局查詢郵政匯票是否兌付、兌付日期、兌款人姓名等資料,應可認屬匯款人與臺北郵局依據匯兌契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之範疇,從而,臺北郵局如提供受領人上開匯票兌領資料,應可認屬特定目的範圍內之利用,尚符個資法第20條第1項本文規定。 |
主旨 | 有關貴部為辦理110年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金之溢領款追繳事宜所需,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提供申請人匯票簽領及兌領資料,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
說明 | 一、復貴部113年6月12日衛部救字第1131361908號函。 二、按郵政儲金匯兌法第4條規定可知,郵政國內匯兌為公眾(包含政府機關)以一定金額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支付與國內受款人之業務。又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服務人員對於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該規定目的係保護資料當事人之金融隱私權,係較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更嚴格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爰中華郵政公司如將受款人匯票兌領資料提供匯款人,是否合於上開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宜由法規主管機關交通部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上開規定先予釐清。 三、次按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同法第20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又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所定契約關係,包括本約,及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間為履行該契約,所涉及必要第三人之接觸、磋商或聯繫行為及給付或向其為給付之行為。」準此,中華郵政公司臺北郵局(下稱臺北郵局)為辦理儲匯等業務,基於「經營郵政儲匯業務」之特定目的,與匯款人、受款人有契約關係,自得蒐集,處理上開契約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並得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貴部作為匯款人,以一定金額委託臺北郵局支付與國內受款人(即急難紓困金核發對象)後;針對經公所查明溢領之民眾,為確認匯票兌領情形及辦理追繳作業之用,向付款人臺北郵局查詢郵政匯票是否兌付、兌付日期、兌款人姓名等資料,應可認屬匯款人與臺北郵局依據匯兌契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之範疇,從而,臺北郵局如提供受領人上開匯票兌領資料,應可認屬特定目的範圍內之利用,尚符個資法第20條第1項本文規定。 四、末按個資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是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過程中,縱符合前揭規定,仍應一併注意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相關個人資料內容,應以足以達成貴部查詢匯票是否及何時兌領、確認兌領人身分之特定目的最小範圍為限,俾合於比例原則及正當合理關聯之要求。 |
正本 | 衛生福利部 |
資料來源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13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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