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籌法字第1130000975號
內容
發文單位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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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0975號 |
要旨 | 關於民眾已明確告知不同意,加油站業者仍強制抄寫其車牌於刷卡單上,是否符合個資法一節,應審酌上開蒐集顧客車牌號碼之行為是否與燃料購買之契約關係間具有正當合理關聯,及是否屬雙方履行該契約之必要範圍。又如車牌號碼之蒐集與契約之履行無關或非必須者,應於契約關係之外另有適法性依據(例如:取得當事人同意),始為合法。 |
主旨 | 有關民眾陳情加油站業者強寫車牌號碼於刷卡單,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
說明 | 一、復貴署113年5月1日能油字第1130101039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五、經當事人同意。……。」又上開所稱之契約關係,包括本約,及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間為履行該契約,所涉及必要第三人之接觸、磋商或連繫行為及給付或向其為給付之行為;所稱類似契約之關係,包括契約因無效、撤銷、解除、終止而消滅或履行完成時,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確保個人資料完整性之目的所為之連繫行為(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7條參照)。此外,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個資法第5條規定參照)。 三、關於民眾陳情加油站業者在其已明確告知不同意下,仍強制抄寫車牌於刷卡單上,是否符合個資法一節,應審酌上開蒐集顧客車牌號碼之行為是否與燃料購買之契約關係間具有正當合理關聯,及是否屬雙方履行該契約之必要範圍。又如車牌號碼之蒐集與契約之履行無關或非必須者,應於契約關係之外另有適法性依據(例如:取得當事人同意),始為合法。至於本案民眾所陳加油站業者強寫車牌一案,因涉個案事實認定事項,仍請貴署本於權責釐清後卓處。 |
正本 | 經濟部能源署 |
資料來源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