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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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72002039號 |
要旨 | 一、消防署基於「災害防救行政(045)」之特定目的,於執行災害防救法第4條及第7條規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蒐集撥打119緊急電話之定位資訊,應可認屬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所定「執行法定職務」之情形。將定位資訊提供地方政府119指揮派遣系統,應可認符合個資法第16條本文規定。 二、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上開災害防救法及消防法第24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緊急救護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由119指揮派遣系統蒐集消防署提供之定位資訊,係基於「災害防救行政(045)」之特定目的,並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應可認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 |
主旨 | 有關貴署擬將GOOOOOAOOOOOO作業系統手機之緊急定位服務(EmergencyLocationService,ELS)之定位資訊與119勤務指揮派遣系統介接,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法性,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復法務部107年10月22日法律決字第10700193490號移文單函轉貴署107年10月18日消署指字第1071000141號函。 (一)有關貴署蒐集ELS定位資訊之適法性: 1.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15條規定第1款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2.查災害防救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7條規定:「內政部消防署執行災害防救業務。(第5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執行災害資源統籌、資訊彙整與防救業務...。(第6項)」是貴署基於「災害防救行政(045)」之特定目的,得於執行上開災害防救職務之必要範圍內,蒐集撥打119緊急電話之定位資訊,應可認屬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所定「執行法定職務」之情形而得提供。 (二)有關貴署將蒐集ELS定位資訊提供地方政府119指揮派遣系統之適法性: 1.按個資法第16條本文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是貴署依上開災害防救法之規定,於執行災害防救之法定職務及與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將定位資訊提供地方政府119指揮派遣系統,應認符合個資法前揭規定。 2.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上開災害防救法及消防法第24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緊急救護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緊急傷病事故之申請或知悉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確認該事故之發生場所...並立即出動所需之救護隊前往救護。」除應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並應確認緊急事故發生之場所,是其119指揮派遣系統蒐集貴署提供之定位資訊,係基於「災害防救行政(045)」之特定目的,並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應可認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 3.按個資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爰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過程中,縱符合前揭規定,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之要求,併此敘明供參。 |
正本 | 內政部消防署 |
副本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720020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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