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08002號
內容
發文單位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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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08002號 |
要旨 |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蒐集取得之個人資料,目的係為辦理覈實發放退休金業務,若認公布前揭資料有助增進公眾對相關業務之監督,似可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2款「增進公共利益」之情形,但應注意個資法第5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
主旨 | 有關於網站首頁公布貴部暨所屬各機關曾擔任副主管以上人員,離職或退休轉任各級私立學校董事會或學校行政單位主管名單,是否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ㄧ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復貴部108年4月12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050510號書函。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三、貴部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蒐集取得之個人資料,目的係為辦理覈實發放退休金業務,倘將該資料公布於貴部網站,則屬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若貴部認公布前揭資料有助增進公眾對相關業務之監督,似可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2款「增進公共利益」之情形,但應注意個資法第5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四、另依個資法第16條但書規定得為目的外利用者,僅係解除利用之限制,並不等於該資訊即應公開,是否公開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各款事由予以檢視判斷(法務部103年12月01日法律字第10303513840號函意旨參照)。 |
正本 | 教育部 |
副本 | 國家發展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