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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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2001819號 |
要旨 | 有關貴部函詢私立醫院向戶政機關請求提供無自主能力病患之親屬戶籍資料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
主旨 | 有關貴部函詢私立醫院向戶政機關請求提供無自主能力病患之親屬戶籍資料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復貴部本(110)年11月3日台內戶字第1100244615號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前段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個資法之性質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特別法規定。是以,有關貴部函詢旨揭事項,倘有其他特別規定(例如戶籍法第65條規定)應優先適用之,倘無其他特別規定,則私立醫院(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應具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個資法第19條規定之法定要件,始得為之;戶政機關將保有之個人資料提供予其他機關,核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則須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各款事由之一,合先敘明。 三、綜觀貴部來函附件苗栗縣政府函說明三及苗栗縣家庭暴力及性侵防治委員會110年度第2次保護網絡聯繫會議紀錄列管事項一等內容,本件私立醫院向戶政機關蒐集無自主能力病患之親屬資料,究係基於「醫療所需」抑或是「獲得親屬資料進行通報保護資訊系統」之特定目的,建議先予釐明,以判斷其適法性,分述如下:(一)私立醫院倘係基於「醫療」之特定目的向戶政機關蒐集病患之親屬資料:1、按個資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另查醫療法第81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師法第12條之1「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病人自主權利法第5條「病人就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其所判斷之適當時機及方式,將病人之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告知本人。病人未明示反對時,亦得告知其關係人。(第1項)病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適 當方式告知本人及其關係人。」等規定。本件私立醫院對於無自主能力之病患,為踐行上開醫療法等規定蒐集病患之親屬資料,尚符合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2、另參照法務部104年8月20日法律字第10403510420號函之意旨,本件戶政機關提供病患之親屬資料予私立醫院,是否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4款「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情形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仍應由戶政機關依具體個案審酌。(二)私立醫院倘係基於「通報保護資訊系統」之特定目的向戶政機關蒐集病患之親屬資料:查老人福利法第43條第1項「醫事人員 …,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之情況者,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訪視、調查或處置時,…;必要時,得請求警政、衛政、戶政、財政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6條「醫事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必要時,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等規定,本件私立醫院對於無自主能力之病患倘依前開規定應踐行通報後,後續所需相關身份及家屬資料,係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即可,則通報之內容是否應蒐集病患之親屬資料?抑或是由受理通報之主管機關依法再向戶政機關請求提供相關資料?因涉及衛生福利部之權責,建請向該部再予釐明。 |
正本 | 內政部 |
副本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20018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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