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2001715號
內容
發文單位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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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2001715號 |
要旨 | 飯店業者基於「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之特定目的,與消費者成立契約關係,而蒐集、處理及利用消費者之消費明細,於必要範圍內基於服務顧客與避免消費糾紛,提供共同分攤消費款項當事者查閱消費明細,尚符合個資法規定。惟宜以提供當場檢視、口頭告知消費金額等對當事人個資保護較周之方式為之。 |
主旨 | 有關貴局受理消費者與觀光旅館業之消費爭議,函詢是否適 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相關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復貴局108年10月9日觀宿字第1080601885號函。 二、依個資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次依個資法第20條第1項本文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為之,另個資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查飯店業者基於「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之特定目的,與消費者成立契約關係,而蒐集、處理及利用消費者之消費明細,於必要範圍內基於服務顧客與避免消費糾紛,提供共同分攤消費款項當事者查閱消費明細,尚符合上開個資法之規定。 三、惟本案飯店為達消費者查閱消費明細之目的,徵諸前開個資法相關規定,宜以提供當場檢視、口頭告知消費金額等對當事人個資保護較周之方式為之。 |
正本 | 交通部觀光局 |
副本 | 國家發展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