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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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00600號 |
要旨 | 一、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4款所稱「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應依具體個案情形認定之,例如醫院為免除病人生命、身體之危險,向戶政事務所請求提供無自主能力之患者親屬戶籍資料,以通知患者親屬協處相關事宜,戶政事務所提供患者親屬戶籍資料,可認係為防止患者權益之重大危害。 二、學員疑似申請不實事假之情事,以違反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恐影響學員全體權益及日後民眾權益為由,請內政部移民署提供該員申請事假期間之出入境資料,似未達「重大」危害之程度。 |
主旨 | 有關貴署函詢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查詢出入境證明資料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復貴署108年1月9日消署訓字第1071701956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所稱「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屬不確定法律概念,爰宜依具體個案情形認定之,例如醫院為免除病人生命、身體之危險,向戶政事務所請求提供無自主能力之患者親屬戶籍資料,以通知患者親屬協處相關事宜,戶政事務所提供患者親屬戶籍資料,可認係為防止患者權益之重大危害(法務部106年4月6日法律字第10603504660號函及105年7月21日法律字第10503509200號函參照)。 三、次按個資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是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符合個資法第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之要求,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再其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必要性或侵害最小性),且對人民權益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衡平(衡量性或狹義之比例原則),併此敘明供參(法務部103年2月7日法律字第10303501220號函參照)。 四、本件貴署函詢為調查106年消防特考班O姓學員疑似申請不實事假之情事,以該員違反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恐影響106年消防特考班學員全體權益及日後民眾權益為由,是否得依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4款規定,請內政部移民署提供該員申請事假期間之出入境資料,以作為提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該員受訓資格之關鍵證明文件一節,參酌前揭函釋就「重大危害」之認定意旨及比例原則之要求,本案事實似未達「重大」危害之程度,爰尚難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4款規定。 |
正本 | 內政部消防署 |
副本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006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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