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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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92001163號 |
要旨 | 一、「常備兵役役男入營前涉毒前科紀錄」,屬個資法第6條第1項「犯罪前科」之特種個人資料,倘係依個資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2款蒐集上開資料據以延期徵集入營,應檢視勾稽涉毒前科紀錄是否係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 二、雖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係內政部役政署之法定職掌(徵兵規則第29條規定參照),惟涉毒前科紀錄非屬延期徵集入營之事由(徵兵規則第29條附件參照),爰勾稽該項資料並不符合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且有違個資法第5條比例原則。 |
主旨 | 有關貴部擬請內政部役政署向警政署勾稽常備兵役役男入營前之涉毒前科紀錄一案,函詢本會釋疑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復貴部109年7月17日國資人力字第1090153371號函。 二、本案事實係貴部所詢「請內政部役政署後續研議與警政系統勾稽常備兵役役男入營前涉毒前科紀錄」,以及來函附件會議紀錄貴部人次室發言建議內政部役政署於役男入營前先勾稽涉毒紀錄,如有發現即延緩入營(第伍、二、(四)點參照),合先敘明。 三、本案擬請內政部役政署蒐集之個人資料係「常備兵役役男入營前涉毒前科紀錄」,屬個資法第6條第1項「犯罪前科」之特種個人資料(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6項規定,犯罪前科係指經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之紀錄),因具高度敏感性而有特別保護之必要,除符合該條項但書各款規定外,不得蒐集、處理及利用,爰本案在處理上須特別慎重。 四、本案來函擬由內政部役政署蒐集上開特種個人資料據以延期徵集入營,倘係依個資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2款「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款規定,法定職務係指法律及法律授權之命令所定公務機關之職務)作為合法要件,則應檢視內政部役政署勾稽涉毒前科紀錄是否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查內政部依兵役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主管役男徵集事項,另同法第34條第5項規定亦授權內政部訂定徵兵規則,雖然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係內政部役政署之法定職掌(徵兵規則第29條規定參照),惟涉毒前科紀錄非屬延期徵集入營之事由(徵兵規則第29條附件參照),爰內政部役政署勾稽該項資料並不符合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且有違個資法第5條比例原則。 五、又本案本會於本(109)年8月5日邀請貴部、內政部役政署及警政署共同研商,警政署表示本案所欲勾稽之涉毒前科紀錄係由法務部蒐集,該署尚無法逕予提供,併予敘明。 |
正本 | 國防部 |
副本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92001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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