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籌法字第1150000148號
內容
| 發文單位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
|---|---|
| 發文字號 | 個資籌法字第1150000148號 |
| 要旨 | 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學術研究機構」,係指公務機關以外,合法設立且受我國主管機關管轄之非公務機關,惟不包含研究生個人,其設立目的、宗旨或主要任務係針對有系統而較專門之學問中的特定主題,作深入且有系統的探討或研查,以發現事實,形成理論並付諸應用。至於個案申請時是否為「學術研究機構」認定,宜由受理之權責機關依具體事實審酌之。 |
| 主旨 | 有關貴部所詢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學術研究機構」之定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
| 說明 | 一、復貴部115年1月14日衛部統字第1152560010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16條但書第5款、第19條第1項第4款及第20條第1項但書第5款所稱「學術研究機構」,係指公務機關以外,合法設立且受我國主管機關管轄之非公務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109年10月16日發法字第1090021610號函參照),惟不包含研究生個人(法務部103年4月9日法律字第10303503970號函參照),其設立目的、宗旨或主要任務係從事學術研究,亦即針對有系統而較專門之學問中的特定主題,作深入且有系統的探討或研查,以發現事實,形成理論並付諸應用(法務部104年7月2日法律字第10403508020號函參照)。至於該等「學術研究機構」於個案申請時之審認涉及事實認定,宜由貴部依權責判斷之。三、另「個資若經處理,依其資料型態與資料本質,客觀上仍有還原而間接識別當事人之可能時,無論還原識別之方法難易,若以特定方法還原而可間接識別該個人者,其仍屬個資。當事人就此類資料之自主控制權,仍受憲法資訊隱私權之保障。反之,經處理之資料於客觀上無還原識別個人之可能時,即已喪失個資之本質,當事人就該資訊自不再受憲法第22條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理由第35段意旨參照),併請參考。 |
| 正本 | 衛生福利部 |
| 資料來源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