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籌法字第1140001763號
內容
| 發文單位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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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個資籌法字第1140001763號 |
| 發文日期 | 114年10月14日 |
| 要旨 | 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該特定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範,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資料,應屬個資法第16條第1款所定法律有明文規定之情形,並應受行政程序法第46條各項規定之限制。 |
| 主旨 | 有關貴部函詢教保服務機構疑似遭受教保相關人員違法對待之幼兒家長、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調閱監視系統錄影畫面之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
| 說明 | 一、復貴部114年10月7日臺教授國字第1145602337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故個人資料之利用,其他法律另有利用之規定者,依上開個資法第16條第1款規定,核屬於法律有明文規定之情形,公務機關固得為蒐集之特定目的以外之個人資料利用,然仍應受各該法律規定之限制(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4號判決理由參照)。而行政程序法第46條係規範特定之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並應於該特定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為之,本件地方政府為利行政調查進行及確認違法事件相關情節,依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取得旨揭影音資料,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申請閱覽上開資料,核屬於法律有明文規定之情形,則應優先適用該法之相關規定,並仍應受該法規定之限制。三、次按,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第3款規定:「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及第46條第3項規定:「前項第2款及第3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是為「分離原則」,即摒除相關應予保密等資料外,仍應准予閱覽。故地方政府於受理旨揭被害幼兒家長申請調閱監視系統錄影畫面案件時,應依上開行政程序法規定審酌是否應遮蔽事件當事人(行為人、被行為人)以外之其他幼兒或教保相關人員個人資料之畫面,如有行政程序法之疑義,貴部得洽該法主管機關法務部。 |
| 正本 | 教育部 |
| 資料來源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