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114年3月27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院會第11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今(17)日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下稱個資會籌備處)對立法委員與各界之支持,及各委員於審查時所提供之寶貴意見,表示感謝。今日通過之個資法新法,將賦予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下稱個資會)必要執法權限,惟個資會之正式成立,仍須俟組織法立法通過後始有法源依據;目前組織法草案業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完竣,尚待進一步完成立法程序。未來行政院將配合組織法在立法院之審議進度,並審酌相關行政準備作業時間後,另行指定個資法新法之施行日期。個資法於112年5月增訂第1條之1,已明定該法主管機關為個資會。今日三讀通過的個資法部分條文修正內容,即在賦予個資會必要之監管權限,包括受理個資事故通報、訂定共通基礎版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辦法、限制個資國際傳輸,及稽核、檢查等對各類公、私部門個資保護之監管機制,預期在個資會成立運作後,將能有效強化我國整體個資蒐用之合法性與可信度。而在個資會正式成立前,個資會籌備處也將持續進行下一階段個資法之修法規劃,針對數位時代下各項個資保護議題進行研議,以利未來成立之個資會賡續承接推動。本次個資法部分條文修正要點如下:一、賦予個資會必要監管職能:增訂個資事故的通報義務,日後將由個資會統一受理個資外洩等事故通報,以利掌握相關事態,事故機關亦應即時採取應變措施並留存相關紀錄。又為了強化各類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的個資法令遵循及安全控管,個資會也將訂定共通基礎版的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作為日後執法的基準。(個資法修正草案第12條、第18條、第20條之1)二、強化公部門個資監督管理:本次個資法修正增訂公務機關應置個資保護長,由機關首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以統籌規劃的角色,由上而下、深化落實公部門的個資保護文化。同時增訂公部門內、外部監管機制,由上級機關督導所屬,搭配個資會的外部稽核及行政檢查,內外並行加強個資保護。(個資法修正草案第18條、第21條之1至第21條之4)三、對私部門另設過渡期間:考量個資會成立初期的監管資源尚未齊備,故設計過渡機制,由個資會直接監管目前沒有明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業者,已有明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業者,則在個資會成立後6年內,依行政院公告範圍,繼續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管,並每2年檢討減列,逐步完成監理事權劃一。(個資法修正草案第51條之1)個資會籌備處表示,本次個資法部分條文修正通過後,因涉及個資會運作及個資事務監管諸多新制,後續須配合發布相關子法及公告,待擬具相關草案後,均將給予適當預告期間以廣徵社會各界意見,並配合個資會組織法在立法院之審議進度,及個資會正式成立時間完成發布,以達成強化個資法制、完備監理權能等政策目標。聯絡單位: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法制事務組聯絡電話:(02)33568016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籌備處⺠意信箱
為建立我國個人資料保護獨立監督機制,深化落實個人資料保護,行政院於今(27)日第3945次院會通過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下稱籌備處)擬具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及配合該委員會職權行使擬具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參考先進國家個人資料保護監管模式之國際趨勢,我國首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針對數位人權已將設置個人資料保護獨立監督機關列為優先推動事項,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之1已明定該法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其組織法須另以法律定之,籌備處爰擬具「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及配合該委員會之組織職掌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未來將成立獨立監督機關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下稱個資會),並增訂個資事故通報、應變與紀錄留存義務、公部門個資保護監管機制,及監管私部門個資保護之過渡期間機制等相關規定,強化我國整體個資蒐用之合法性與可信度。籌備處同時持續進⾏下⼀階段個資法之修法工作,配合數位時代的隱私保護需求進行法規調適,針對其他實質修法議題進行通盤檢討,並將工作成果移交成立後之個資會賡續推動。本案立法要點如下:⼀、完備成立個資會之組織法依據:參酌歐盟、日本、南韓等先進國家設置個人資料保護獨立機關之監管趨勢,並因應我國國情,擬具「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明定個資會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掌理事項、採合議制運作、委員任期保障及免除(兼)職務之條件等規範,確保其獨立行使職權及謹守利益迴避原則。(個資會組織法草案第1條至第3條、第6條至第8條)二、賦予個資會必要監管職能:本次個資法修正增訂個資事故的通報義務,⽇後將由個資會統⼀受理個資外洩等事故通報,以利掌握相關事態。又為了強化各類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的個資法令遵循及安全控管,個資會也將訂定共通基礎版的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作為日後執法的基準。(個資法修正草案第12條、第18條、第20條之1)三、強化公部門個資監督管理:本次個資法修正增訂公務機關應置個資保護⻑,由機關⾸⻑指派適當⼈員兼任,以統籌規劃的⾓色,由上而下、深化落實公部門的個資保護文化。同時增訂公部門內、外部監管機制,由上級機關督導所屬,搭配個資會的外部稽核及行政檢查,內外並行加強個資保護。(個資法修正草案第18條、第21條之1至第21條之4)四、對私部門另設過渡期間:考量個資會成立初期的監管資源尚未齊備,故設計過渡機制,由個資會直接監管目前沒有明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業者,已有明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業者,則在個資會成立後6年內,依行政院公告範圍,繼續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管,逐步完成監理事權劃⼀。(個資法修正草案第51條之1)檢附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聯絡單位: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法制事務組聯絡電話:(02)33568016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籌備處⺠意信箱
行政院於114年3月27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院會第11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今(17)日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下稱個資會籌備處)對立法委員與各界之支持,及各委員於審查時所提供之寶貴意見,表示感謝。今日通過之個資法新法,將賦予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下稱個資會)必要執法權限,惟個資會之正式成立,仍須俟組織法立法通過後始有法源依據;目前組織法草案業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完竣,尚待進一步完成立法程序。未來行政院將配合組織法在立法院之審議進度,並審酌相關行政準備作業時間後,另行指定個資法新法之施行日期。個資法於112年5月增訂第1條之1,已明定該法主管機關為個資會。今日三讀通過的個資法部分條文修正內容,即在賦予個資會必要之監管權限,包括受理個資事故通報、訂定共通基礎版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辦法、限制個資國際傳輸,及稽核、檢查等對各類公、私部門個資保護之監管機制,預期在個資會成立運作後,將能有效強化我國整體個資蒐用之合法性與可信度。而在個資會正式成立前,個資會籌備處也將持續進行下一階段個資法之修法規劃,針對數位時代下各項個資保護議題進行研議,以利未來成立之個資會賡續承接推動。本次個資法部分條文修正要點如下:一、賦予個資會必要監管職能:增訂個資事故的通報義務,日後將由個資會統一受理個資外洩等事故通報,以利掌握相關事態,事故機關亦應即時採取應變措施並留存相關紀錄。又為了強化各類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的個資法令遵循及安全控管,個資會也將訂定共通基礎版的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作為日後執法的基準。(個資法修正草案第12條、第18條、第20條之1)二、強化公部門個資監督管理:本次個資法修正增訂公務機關應置個資保護長,由機關首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以統籌規劃的角色,由上而下、深化落實公部門的個資保護文化。同時增訂公部門內、外部監管機制,由上級機關督導所屬,搭配個資會的外部稽核及行政檢查,內外並行加強個資保護。(個資法修正草案第18條、第21條之1至第21條之4)三、對私部門另設過渡期間:考量個資會成立初期的監管資源尚未齊備,故設計過渡機制,由個資會直接監管目前沒有明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業者,已有明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業者,則在個資會成立後6年內,依行政院公告範圍,繼續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管,並每2年檢討減列,逐步完成監理事權劃一。(個資法修正草案第51條之1)個資會籌備處表示,本次個資法部分條文修正通過後,因涉及個資會運作及個資事務監管諸多新制,後續須配合發布相關子法及公告,待擬具相關草案後,均將給予適當預告期間以廣徵社會各界意見,並配合個資會組織法在立法院之審議進度,及個資會正式成立時間完成發布,以達成強化個資法制、完備監理權能等政策目標。聯絡單位: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法制事務組聯絡電話:(02)33568016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籌備處⺠意信箱
為建立我國個人資料保護獨立監督機制,深化落實個人資料保護,行政院於今(27)日第3945次院會通過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下稱籌備處)擬具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及配合該委員會職權行使擬具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參考先進國家個人資料保護監管模式之國際趨勢,我國首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針對數位人權已將設置個人資料保護獨立監督機關列為優先推動事項,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之1已明定該法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其組織法須另以法律定之,籌備處爰擬具「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及配合該委員會之組織職掌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未來將成立獨立監督機關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下稱個資會),並增訂個資事故通報、應變與紀錄留存義務、公部門個資保護監管機制,及監管私部門個資保護之過渡期間機制等相關規定,強化我國整體個資蒐用之合法性與可信度。籌備處同時持續進⾏下⼀階段個資法之修法工作,配合數位時代的隱私保護需求進行法規調適,針對其他實質修法議題進行通盤檢討,並將工作成果移交成立後之個資會賡續推動。本案立法要點如下:⼀、完備成立個資會之組織法依據:參酌歐盟、日本、南韓等先進國家設置個人資料保護獨立機關之監管趨勢,並因應我國國情,擬具「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明定個資會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掌理事項、採合議制運作、委員任期保障及免除(兼)職務之條件等規範,確保其獨立行使職權及謹守利益迴避原則。(個資會組織法草案第1條至第3條、第6條至第8條)二、賦予個資會必要監管職能:本次個資法修正增訂個資事故的通報義務,⽇後將由個資會統⼀受理個資外洩等事故通報,以利掌握相關事態。又為了強化各類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的個資法令遵循及安全控管,個資會也將訂定共通基礎版的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作為日後執法的基準。(個資法修正草案第12條、第18條、第20條之1)三、強化公部門個資監督管理:本次個資法修正增訂公務機關應置個資保護⻑,由機關⾸⻑指派適當⼈員兼任,以統籌規劃的⾓色,由上而下、深化落實公部門的個資保護文化。同時增訂公部門內、外部監管機制,由上級機關督導所屬,搭配個資會的外部稽核及行政檢查,內外並行加強個資保護。(個資法修正草案第18條、第21條之1至第21條之4)四、對私部門另設過渡期間:考量個資會成立初期的監管資源尚未齊備,故設計過渡機制,由個資會直接監管目前沒有明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業者,已有明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業者,則在個資會成立後6年內,依行政院公告範圍,繼續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管,逐步完成監理事權劃⼀。(個資法修正草案第51條之1)檢附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聯絡單位: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法制事務組聯絡電話:(02)33568016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籌備處⺠意信箱